護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
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
107年09月1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依據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,設置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學院
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,由下列人員組成之:
當然委員:院長(兼召集人)、各學系主任(系所合併計算)。
推選委員:由各系科推選之教授、副教授、或助理教授擔任,每系與所代表分別為一人,推選代表之任期為
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,由院長召集之,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,亦得以書面
聲請院長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:
一、專任及兼任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評鑑、解聘及停聘、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。
二、教師初審未通過者之申覆。
三、專家、講座及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。
四、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。
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、升等、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案本校教師聘任辦法,先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,通過後送
本會辦理複審,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。
教師評鑑先由系教評會辦理,審查通過後送本會複審,通過後再提本校教評會決審。
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,應有三分之二(含)以上之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,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
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並得視事實需要,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。
第七條 本會委員及與會工作人員,對評鑑結果及討論過程應嚴守秘密,不得洩漏,對涉及本身之考績事項
應行迴避。
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,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