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理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
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
107年09月1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 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
107年11月13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 校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學院院務會議(以下簡稱本會議),組織章程依據中華醫事科
技大學組織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,並設院務代表若干人,院務代表依下列方式組成之:
一、當然代表:院長、各學系所主任(系所合併計算)。
二、推選代表:由各系科、所推選之教授、副教授、或助理教授擔任,每系科、所代表
分別為一人。推選代表之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三條 本會議之職責為:
一、 制定院務發展計畫,並討論執行成效。
二、 訂定及修正全院性之規章。
三、 議決全院性之相關事務。
四、 審議本院對校務會議之提案。
第四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一次,由院長召集之,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認定有必要時,亦得以書面聲請院長召集之。
第五條 本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,如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簽名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及投票。
第六條 本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出席代表出席(含)始得開議。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。
第七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議決、校務會議通過後,陳請校長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